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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

12月31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专项斗争工作以来所取得的成果。 据介绍,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牡丹区法院按照“黑恶必除、除恶务尽、打早打…

12月31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专项斗争工作以来所取得的成果。
据介绍,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牡丹区法院按照“黑恶必除、除恶务尽、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方针,本着“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扎实有序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目前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三年来,牡丹区法院一审受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2件25人、恶势力犯罪案件19件109 人,均已全部审结。累计判处财产刑 299(299.63)万余元,已执行到位179(179.013)万余元,执行到位率59.745 %,黑财清底工作正有条不紊的加紧办理中。专项斗争的开展,有力的打击了涉黑恶犯罪,取得了打声威、强威慑的社会效果。辖区社会秩序持续稳定,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有了明显提升。
扫黑除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十件涉黑恶案件的典型案例。其中涉黑案件1件、涉恶案件9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唐为立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唐为立系巨野人,1996年章缝集 “一战成名”后在巨野小有“名气”,自2002年以来,其为扩大势力范围、师出有名并提高自身影响力,通过拜仁兄弟、收徒弟等方式,网罗一批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案,形成黑社会势力。
判决结果:牡丹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二十四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等,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王柱恩等3人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王柱恩系牡丹区李村镇村民,王书运、王国民系牡丹区高庄镇村民。2008年三人伙同他人经营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至菏泽市汽车总站的客运车队,为阻止其他车辆争夺其客源,王柱恩纠集王书运、王国民等人长期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其他车辆司机,不准其他车辆承运旅客,从而达到三人垄断该线路客源的非法目的,形成恶势力。
判决结果:牡丹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寻衅滋事罪,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邓小龙等8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强奸案
基本案情:自2014年3至4月份始,被告人邓小龙与龙兰英、关海军、邓祥、王晓宁、王帅、李文、李川等被告人先后相互勾结,串联结成恶势力,分别实施了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强奸等犯罪行为,此外被告人龙兰英另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行为。
判决结果:牡丹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邓小龙等八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到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陈磊等5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陈磊伙同陈林、李振、韩志新(另案处理)在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路香格里拉附近,无证经营一家专门发放贷款的公司,有组织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并采取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的手段催收债务。2017年初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陈磊为了牟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又伙同丁永壮先后在菏泽市牡丹区大学嘉园和鄄城县,无证经营了两家锦裕金融贷款公司,专门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并由丁永壮组织丁刚创、吴从珂、丁国胜、李杰(另案处理)等人通过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纠缠、非法拘禁等手段催收债务,逐步形成了以陈磊、丁永壮为首要分子,吴从珂、丁国胜、丁刚创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严重扰乱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牡丹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五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五、秦龙等8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秦龙为非法敛财,纠集被告人李玉佩、冀亚亚、李辉、张鑫鑫、周帅、宋雷权、郭扩嫘等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为追讨高额利息,在菏泽市牡丹区、开发区等地,先后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秦龙为首要分子,李玉佩、冀亚亚、李辉、张鑫鑫为重要成员,周帅、宋雷权、郭扩嫘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判决结果:牡丹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八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石贤峰等7人强迫交易、诈骗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石贤峰利用其在菏泽市定陶区仿山镇人民政府工作期间的便利条件,伙同被告人程传井、杨志军、杨志清,于2015年在定陶邓集建立商砼(tong)站(下称邓集商砼站),由程传井雇佣被告人姜某华从事销售工作,并利用具有查处违章建筑的职权,采取阻止送料车送料、强制停工等方式,迫使定陶区仿山镇需要建房的群众不得不购买邓集商砼站生产的混凝土,逐步形成了以石贤峰为首,程传井、杨志军、杨志清、姜广华、王力、刘斌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一定程度上垄断了仿山镇混凝土市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牡丹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七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诈骗罪、贪污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殷昌峰等5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案
基本案情:自2015年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殷昌峰伙同殷昌杰、郭景等人长期组织他人卖淫,形成以殷昌峰为首要分子,殷昌杰、郭景、张义震、陈南南等人为固定成员,分工明确并建立起较稳定利益分配制度的组织。该组织经常在菏泽市牡丹区南城办事处郭大千社区附近,以干洗浴中心、足疗店等公共娱乐场所为名或利用微信招嫖等手段,长期实施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并由南城办事处扩及菏泽市城区范围内宾馆等场所,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判决结果:牡丹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五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九年至缓刑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相应罚金。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侯伯刚等7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侯伯刚与被告人朱小芹、林运生、刘秀国、刘文志等人相互勾结,形成恶势力,进行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林昆、王明涛等人先后加入该团伙,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等犯罪活动。
判决结果:牡丹区人民法院根据七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被告人侯伯刚、朱小芹、林运生、刘秀国、刘文志、林昆、王明涛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九、洪士青等8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洪士青、刘浩、马超、杨萌、郝敬龙、张晨、田百哲、段树飞先后多次交叉结伙作案,采取堵门阻工、聚众哄闹滋扰等软暴力手段追逃高利贷,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判决结果:牡丹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八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李洪生等13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2011年起,被告人李洪生多次实施对外高利放贷。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洪生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指使被告人李超、李冬分别纠集被告人刘建华、崔耀峰、张国利、成广放、赵忠伟、田光宇、马骥等人,负责在债务人不能及时归还本息时,采取殴打、辱骂、威胁、恐吓、滋扰、拉挂横幅、贴报喷字等方式索账逼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洪生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李超、李冬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刘建华、崔耀峰、张国利、成广放、赵忠伟、田光宇、马骥、张爽、成才、解根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牡丹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十三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其中未成年人解根被免于刑事处罚,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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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jin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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