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2日15时,牡丹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院民抗1号涉及一起虚假诉讼的抗诉案件。
检察机关认为,牡丹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另案原告李精建与另案被告菏泽市恒瑞纺织有限公司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李精建为了取得优先受偿权,与菏泽市恒瑞纺织有限公司补签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用虚构的民事法律关系骗取了法院的判决书,属于虚假诉讼。
申诉人张本领认为,该工程是他与菏泽市恒瑞纺织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该判决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定:“原审原告李精建与原审被告菏泽市恒瑞纺织有限公司之间所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双方变通履行,原审原告李精建与原审被告菏泽市恒瑞纺织有限公司之间实际成立的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由于原审被告菏泽市恒瑞纺织有限公司认可80万元不属于与张本领的共同债务,故菏泽市恒瑞纺织有限公司应系80万元唯一债务人,张本领并非该80万的债务人。由于原审被告菏泽市恒瑞纺织有限公司、李凡涛均未出庭,原审原告诉请陈述不当,致使本院将其法律关系性质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予纠正。”
申诉人张本领认为,涉案中80万元,李精建并没有实际交付,且经本人多次要求李精建、李凡涛和菏泽市恒瑞纺织有限公司提交借款已交付的证据,至今也没有提交。被申诉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了国家司法权的行使,虽然没有判决张本领承担责任,仍然没有查清本案的事实,且一审程序错误,遂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本案二审正在审理中。